据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卫生部、国家经贸委、民政部、药品监管局日前联合发出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救灾防病药品供应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。
通知要求,救灾防病药品的供应、调拨要简化程序,尽快运往灾区,解决急需。申请和调拨中央国家储备药品,必须按《关于使用中央国家储备药品的紧急通知》精神办理,并由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接收,按需求及时转送至灾区医疗机构和救灾防病医疗工作队。
通知强调,要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,严防假劣药品流入灾区。捐赠药品凡不符合救灾防病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,必须办理有效手续,方可调运。
通知要求灾区医疗卫生工作者严格履行医疗规程和用药规范,严禁使用无批号和过期失效药品。要合理使用消杀灭药,保证用药安全和运输安全。